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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考主观题【刑诉】案例分析(答案)

    发布时间:2021-08-04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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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侦查机关收集到的日记具有证据能力,属于书证。首先,日记具有证据能力。证据需要具备三种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案中,日记本客观存在具备客观性,侦查人员依法期验具备合法性,日记中记载内容可以证明犯罪动机具有关联性。

      参考答案

      1.侦查机关收集到的日记具有证据能力,属于书证。首先,日记具有证据能力。证据需要具备三种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案中,日记本客观存在具备客观性,侦查人员依法期验具备合法性,日记中记载内容可以证明犯罪动机具有关联性。该日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该日记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思想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本案中,日记中记载了张三对李四的憎恨,反映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思想,属于书证。

      2.金属茶杯属于物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金属茶杯也无需进行补正或者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中,金属茶杯属于物证,侦查人员在提取时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该金属茶杯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既然该茶杯已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自然不存在被补正或者解释的余地。

      3.优盘不是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派生物。本案中,侦查机关提取该优盘并非是用优盘中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侦查机关提取优盘的目的是获取优盘上的血迹,该血迹属于物证。

      4.监控视频不是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本案中,监控视频只拍摄到李四倒下,但不能证明李四倒下的原因,无法证明完整的犯罪过程,属干间接证据。

      5.公司负责人王五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关联性证据规则的要求,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必须要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品格证据。即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品性道德状况的证据、认为同其是否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没有关系。本案中,王五陈述的内容为张三、李四的品格,这与张三是否杀害李四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6.张三所作的辩解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可见,通过非法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但不包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因为辩解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本案中,侦查人员赵六对张三采用强光照射的方式进行折磨,张三辩称自己没有实施杀人行为。对张三的辩解无需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

      7.某市中级法院没有排除监控视频不合法。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经法庭审理,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法院认为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时。就应当排除相关证据。本案中,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发现,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应当将监控视频依法排除。

      8.法庭据以定罪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本案中,法庭据以定案的日记、茶杯、优盘上的血迹均无法单独证明张三实施了杀人行为。属干间接证据。

      9.法庭对张三定罪不正确。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本案中,法院据以定罪的证据有三样,日记、茶杯、优盘上的血迹。其中.茶杯由于收集程序不合法。应当被依法排除。仅凭日记和优盘上的血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更得不出张三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唯一结论。因此。法院对被告人定罪是错误的。


      原文链接:https://www.sifalu.com/tiku/072724116.html(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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