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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考知识:《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发布时间:2021-08-09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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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证人证言的判断。证人证言主体是证人,即必须是案外人,必须是自然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同案犯之间会出现的互相揭发的“攀供”情况,这并不属于证人证言,因为他们所揭发的是自己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内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一、概念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或者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二、区分判断

      证人证言的判断。证人证言主体是证人,即必须是案外人,必须是自然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同案犯之间会出现的互相揭发的“攀供”情况,这并不属于证人证言,因为他们所揭发的是自己所参与的共同犯罪的内容,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区分于其他证据种类。两者都属于言词证据,但在提供证据的载体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可能表现为书面、出庭、录音录像等形式,这种情况下仍然是人的陈述发挥作用,不改变其言词证据的性质。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规则

      强制性排除规则:

      无证人资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猜测、评论、推断性证言。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的除外。

      没个别、没确认、没翻译。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询问聋哑人应给通晓手势的人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给翻译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一般是一些笔录出现了瑕疵,比如没填写姓名、地点、时间,没有告知证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需要特别注意常考的:第一,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可能是手误,可以补正或解释);第二,询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注意和口供的区分,未成年口供存在该情形的需要强制排除;第三,无正当理由该出庭不出庭的情况,能通过其他证据印证其证言真实性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这注意和鉴定意见的区分,鉴定意见是无正当理由,该出庭不出庭的,直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文章来源:https://www.sifalu.com/fkzs/080324228.html(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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