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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考知识:《行政法》行政机关组织法

    发布时间:2021-08-09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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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现代国家,行政职权主要由国家专设的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不过,随着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的发展,出现了经法律授权承担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地位实际与行政机关相同。

      一、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概念(变化或新增)

      在现代国家,行政职权主要由国家专设的行政机关享有和行使。不过,随着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的发展,出现了经法律授权承担行政职权的社会组织,其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地位实际与行政机关相同。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特征:

      一是行政主体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这一点与民事主体不同。

      二是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的本质属性。

      三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职权。

      四是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而行政机关是最重要、最常见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新增)

      1.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

      在委托行政职权问题上,行政机关有以下一些义务:

      (1)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

      (3)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委托应当以委托书方式进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5)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6)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具有熟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3)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有关组织在根据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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