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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法考客观题【民事诉讼法】-中止执行

    发布时间:2021-05-17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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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复习习惯,大家都是从三大实体法开始备考,民法、刑法、行政法、商经法、民事诉讼法知分识点小编已经全部更新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跟着复习完呢?下面万国法考为大...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复习习惯,大家都是从三大实体法开始备考,民法、刑法、行政法、商经法、民事诉讼法知分识点小编已经全部更新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跟着复习完呢?下面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关于《民事诉讼法》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多项选择题

      1.李甲起诉儿子李小甲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李小甲每个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给李甲,判决生效后李小甲不支付,李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李小甲出车祸死亡。对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驳回李甲的执行申请

      B.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C.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D.李甲可以申请追加李小甲的妻子为被执行人

      【考点】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难度】★★

      【答案】B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李小甲作为追索赡养费案件中的义务人,其死亡不会直接导致执行终结,法院应当先裁定中止执行,若确定李小甲无遗产也无义务承担人,则裁定终结执行。A、C两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李小甲的妻子是李小甲的遗产继承人,李甲可以申请追加李小甲的妻子为被执行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D。

      上述内容就是万国法考为大家总结的关于民诉方面的知识,希望大家喜欢。想知道更多关于民诉、刑诉等方面的法考知识,尽在万国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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